原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龙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云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烨
书记员:张 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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