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龙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云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珂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宝珠,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众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铭,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珂轲、被告沈阳众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朱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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