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龙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云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
原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称:1、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熊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2、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原告运营的熊某直播平台以外的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的直播、主播活动;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000,000元;4、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熊某直播”系原告运营的国内知名的直播及解说分享平台。原、被告于2017年2月开始合作,被告成为“熊某直播”的主播,被告在“熊某直播”进行约定的直播内容表演,并获得原告支付的合作费用。自2017年2月起,原、被告先后签署了三份《熊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根据原、被告最新签署的2018年6月1日的《熊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播协议》),双方约定了合作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承诺将“熊某直播”作为独家互联网直播分享平台,在合作期内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在“熊某直播”平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分享。近期,被告擅自停止了在“熊某直播”的所有直播和主播工作,在未经原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和主播服务。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要求继续履行《主播协议》,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至今未恢复在“熊某直播”的直播和主播工作,仍继续在“斗鱼直播”进行直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主播协议》,导致原告经营的“熊某直播”用户流失、收入减少,并造成原告预期收益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如上所请。
被告毛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上海市静安区,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主播协议》后附的条款11.2载明:“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主播协议》尾部明确载明“签订地点: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现坚持认为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市静安区,本院有管辖权,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毛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 洁
书记员:唐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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