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煦晶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薄熙灵,董事长。
被告:上海成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献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煦晶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成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煦晶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成陆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9,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成陆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39,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李忆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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