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寰耀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季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云涛、张海珍,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寰耀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160,895元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8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8)沪0114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160,895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160,895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寰耀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160,8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宝龙
书记员: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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