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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煜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淄博伟宇塑业有限公司、山东久和无纺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煜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妍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伟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高伟,经理。
  被告:高伟,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王双,女,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王凯,男,汉族,1990年3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山东久和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昆,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煜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驰公司)与被告淄博伟宇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宇公司)、高伟、王双、王凯、山东久和无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被告伟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被告高伟、被告王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凯、被告久和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煜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伟宇公司向煜驰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75,981.40元,并承担违约金28,799.07元,共计604,780.47元;2、判令高伟、王双、王凯、久和公司对诉讼请求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之后,煜驰公司变更诉请1:判令伟宇公司向煜驰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75,981.4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61,000元为基数,依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7年7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理由:
  伟宇公司因购买丙烯业务,截止2017年12月26日,经企业往来对账函确认尚欠煜驰公司货款575,981.40元。高伟、王双、王凯、久和公司承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煜驰公司多次要求伟宇公司偿还货款,但其至今未还。遂起诉。高伟、王双、王凯、久和公司作为伟宇公司债务连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伟宇公司辩称: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卸货后80%款,剩余票到付款。煜驰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伟宇公司暂不付款,没有违约。2017年6月煜驰公司向伟宇公司供货后至2017年12月26日双方对账,煜驰公司没有向伟宇公司开票。煜驰公司要求伟宇公司付款条件不成就。
  高伟辩称:不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时签担保责任书,是其他的原因,不是为了本案。且付款条件未成就,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王双辩称:王双没有参与煜驰公司与伟宇公司的经营。王双不是伟宇公司的法人、股东或职工等有关人员。不应当承担责任。王双签《保证合同》,是煜驰公司业务员说对新项目进行担保,不是对以前伟宇公司的债务担保。煜驰公司存在欺诈,保证合同无效。即使保证合同是有效的,也是煜驰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煜驰公司业务员没有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应作出对煜驰公司不利的解释。根据保证担保合同,王双符合法律上的一般保证的规定,王双应为一般保证人。
  王凯未作答辩。
  久和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6月20日,煜驰公司与伟宇公司签订《丙烯销售合同》(编号YZWY-BX-XXXXXXXX-X03),约定伟宇公司向煜驰公司采购丙烯产品69吨、金额478,170元、交货时间6月20日-21日。运输方式:汽车运输;结算方式:卸货后付80%款,剩余票到付款。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按合同标的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2017年6月20日、21日、22日煜驰公司将产品送至伟宇公司指定地址。
  2、2017年6月22日,煜驰公司与伟宇公司签订《丙烯销售合同》(编号YZWY-BX-XXXXXXXX-X02),约定伟宇公司向煜驰公司采购丙烯产品46吨,金额314,180元、交货时间6月22日-23日;运输方式:汽车运输;结算方式:卸货后付80%款,剩余票到付款。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按合同标的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2017年6月22日、24日煜驰公司将产品送至伟宇公司指定地址。
  3、2017年6月23日,煜驰公司与伟宇公司签订《丙烯销售合同》(编号YZWY-BX-XXXXXXXX-X05),约定伟宇公司向煜驰公司采购丙烯产品46吨,金额314,180元、交货时间6月23日-24日;运输方式:汽车运输;结算方式:卸货后付80%款,剩余票到付款。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按合同标的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2017年6月25日、28日煜驰公司将产品送至伟宇公司指定地址。
  4、2017年6月26日,煜驰公司与伟宇公司签订《丙烯销售合同》(编号YZWY-BX-XXXXXXXX-X05),约定伟宇公司向煜驰公司采购丙烯产品23吨,金额161,000元、交货时间6月26日-27日;运输方式:汽车运输;结算方式:卸货后付全款。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按合同标的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2017年6月28日煜驰公司将产品送至伟宇公司指定地址。
  2017年12月15日,王双、高伟与煜驰公司、伟宇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书》。内容为:为确保煜驰公司与伟宇公司于2017年6月签订的《丙烯销售合同》(合同号码:YZWY-BX-XXXXXXXX-X03、YZWY-BX-XXXXXXXX-X02、YZWY-BX-XXXXXXXX-X05、YZWY-BX-XXXXXXXX-X05)逾期货款875,981.40元顺利收回,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同意接受作为保证人:一、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未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二、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主合同中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同日,王凯与煜驰公司、伟宇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书》。内容为:为确保煜驰公司与伟宇公司于2017年6月签订的《丙烯销售合同》(合同号码:YZWY-BX-XXXXXXXX-X03、YZWY-BX-XXXXXXXX-X02、YZWY-BX-XXXXXXXX-X05、YZWY-BX-XXXXXXXX-X05)逾期货款875,981.40元顺利收回,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同意接受作为保证人:一、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未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二、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主合同中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同日,久和公司与煜驰公司、伟宇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书》。内容为:为确保煜驰公司与伟宇公司于2017年6月签订的《丙烯销售合同》(合同号码:YZWY-BX-XXXXXXXX-X03、YZWY-BX-XXXXXXXX-X02、YZWY-BX-XXXXXXXX-X05、YZWY-BX-XXXXXXXX-X05)逾期货款875,981.40元顺利收回,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同意接受作为保证人:一、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未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二、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主合同中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7年12月26日,煜驰公司向伟宇公司发送《企业往来对账函》:截止2017年12月26日,贵司在我司应收款余额为575,981.40元。伟宇公司加盖公司,并高伟签字确认数据无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煜驰公司提供的《丙烯销售合同》四份、汽车衡检斤单、《保证担保合同书》《企业往来对账函》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煜驰公司与伟宇公司签订的《丙烯销售合同》、高伟、王双、王凯、久和公司与煜驰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煜驰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伟宇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截止2017年12月26日,伟宇公司尚欠煜驰公司货款575,981.40元,故煜驰公司主张伟宇公司支付上述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伟宇公司辩称,因煜驰公司未开票,故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认为,约定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付款,不是对付款条件的约定,而是对付款时间进行约定。没有收到发票,只能抗辩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非拒付货款的理由。故对伟宇公司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货款,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违约金,编号YZWY-BX-XXXXXXXX-X03、YZWY-BX-XXXXXXXX-X02、YZWY-BX-XXXXXXXX-X05三份合同约定剩余款项票到付款;编号YZWY-BX-XXXXXXXX-X05合同约定“卸货后付全款”。故煜驰公司变更诉请违约金,仅主张编号YZWY-BX-XXXXXXXX-X05合同项下161,000元货款的违约金,本院予以准许。煜驰公司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起算时间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高伟、王双、王凯、久和公司自愿为伟宇公司履行编号为YZWY-BX-XXXXXXXX-X03、YZWY-BX-XXXXXXXX-X02、YZWY-BX-XXXXXXXX-X05、YZWY-BX-XXXXXXXX-X05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在伟宇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合同项下债务的情况下,煜驰公司要求高伟、王双、王凯、久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高伟、王双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淄博伟宇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煜驰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575,981.40元;
  二、淄博伟宇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煜驰进出口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7年7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高伟、王双、王凯、山东久和无纺布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淄博伟宇塑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高伟、王双、王凯、山东久和无纺布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淄博伟宇塑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9.81元、公告费600元,由淄博伟宇塑业有限公司、高伟、王双、王凯、山东久和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曙敏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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