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煜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熊浦君
原告上海煜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76号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龚祖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浦君,该公司法务部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煜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洲坝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煜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煜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煜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煜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煜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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