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煜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翔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士某,总经理。
被告:周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94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已申请解除保全,故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其他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翔浦塑胶有限公司、周士某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