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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煜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翔浦塑胶有限公司、周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煜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翔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士某,总经理。
  被告:周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94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已申请解除保全,故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其他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翔浦塑胶有限公司、周士某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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