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焕新木业有限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海焕新木业有限公司
郑素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上海焕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信都南路黄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郑春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素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个体经营。
原告上海焕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郑春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素霞、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签订的木材销售合同均无异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实际向被告提供木材,被告应按照合同履行给付货款义务。被告陆续还款140000元,至今仍欠货款60376元,被告应予以偿还。关于违约金。被告迟延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理应赔偿,虽然双方对违约金作出了约定,但每根每天付0.2元违约金明显偏高,法院以所欠货款60376元为本金,违约金按照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限自合同约定的收货50天开始计算即2012年12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焕新木业有限公司60376元。以60376元为本金,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限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31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签订的木材销售合同均无异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实际向被告提供木材,被告应按照合同履行给付货款义务。被告陆续还款140000元,至今仍欠货款60376元,被告应予以偿还。关于违约金。被告迟延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理应赔偿,虽然双方对违约金作出了约定,但每根每天付0.2元违约金明显偏高,法院以所欠货款60376元为本金,违约金按照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限自合同约定的收货50天开始计算即2012年12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焕新木业有限公司60376元。以60376元为本金,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限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31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刘茹
审判员:王永霞
审判员:高建广

书记员:刘静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