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烨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汤道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倩,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烨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沈旺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