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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烟草集团松江烟草糖酒有限公司与周阜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烟草集团松江烟草糖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阜光,男,197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理,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良,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烟草集团松江烟草糖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阜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坤生

书记员:王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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