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点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SOULAIMANEHTIT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璐,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吟。
被告:上海跃科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PIERRECLAUDEFALLI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点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跃科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点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点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跃科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41.50元退还原告上海点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邵宁宁
书记员:沈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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