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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扬某彭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帅男,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扬某彭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扬某彭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9)沪0107民初22028号案的原、被告完全相同,案件事实基本相同,法律关系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纠纷与(2019)沪0107民初22028号案件可并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9)沪0107民初22039号案件,将上述案件所涉纠纷并入(2019)沪0107民初22028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顾  斌

书记员:潘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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