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灵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金世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尚锐,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禛,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灵某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都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上海灵某娱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震威
书记员:孙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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