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灵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万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金某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上海灵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滋市金某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立案,并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上海灵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灵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1.90元,减半收取计415.90元,保全费430元,均由原告上海灵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畑畑
书记员:姚 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