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灏仕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晓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仪(上海)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嵩,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闫永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灏仕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仪(上海)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闫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雪峰
书记员: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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