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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水平、倪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诉讼代表人:李益,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烨,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水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水平、被告倪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水平、被告倪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水平向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1235万元;2.判令倪某向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665万元。
  事实和理由: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破18号裁定书和决定书,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受案件后发现,作为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的王水平和倪某未实际缴纳出资,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王水平和倪某应当缴纳全部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为维护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及破产债权人的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王水平未作答辩。
  倪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2日,股东为王水平和倪某;根据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2日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倪某出资1.05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前到位;王水平出资额1.98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前到位。2016年1月19日,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修改为1900万元;倪某认缴出资665万元,出资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王水平认缴出资1235万元,出资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
  2018年9月,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执行案件由本院执行局移送本院破产立案审查。同年9月7日,本院出具(2018)沪0104破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此后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任破产管理人,负责人为李益。
  另查明,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由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水平和倪某作为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已经向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鉴于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经于2018年9月22日经由本院裁定受理,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请求王水平和倪某即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于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缴纳货币出资人民币1235万元;
  二、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瀚顿贸易有限公司缴纳货币出资人民币665万元。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3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6,400元,由王水平和倪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静芳

书记员:包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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