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瀚辉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某(上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守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明,上海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瀚辉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某(上海)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蒯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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