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瀚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卜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济华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潘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茹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瀚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济华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同年8月7日,本院依法受理被告上海济华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2019年7月25日,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瀚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济华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瀚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济华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均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 静
书记员:吴盈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