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二光,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名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仁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法宝。
被告:台州新名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赵纪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名庭家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9年7月26日,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台州新名庭家具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30元,减半收取计15,915元,保全费10,000元,由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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