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鄢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晓佳,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孤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华平。
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孤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晓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90,00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9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联想ThinkServerRQ940服务器1690台,每台55,070元;ThinkServerTD350服务器主机1953台,每台14,030元;以上合同总金额120,468,890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预付款90,000,000元;被告在收到预付款60日将产品交付至原告指定地点;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通知被告退还预付款,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等。2018年1月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90,000,000元。之后,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孤某贸易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联想ThinkServerRQ940服务器1690台,每台55,070元;联想ThinkServerTD350服务器主机1953台,每台14,030元;以上合同总金额120,468,890元;被告应在收到预付货款60日内,将产品交付至原告指定地点;原告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预付款90,000,000元,款项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余款待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结算;指定账户为,户名:上海倾驰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陆家嘴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原告将款项支付至上述被告指定账户视同被告收到相应款项;原告逾期付款时,每逾期一日,应向被告按照应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在规定时间内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通知被告在合同解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退还至原告指定账户,同时按照自预付款支付时间起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被告不能按时退还预付款,则按照应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2018年1月2日,原告将预付款90,000,000元付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供货。2018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之后,被告仍未能归还预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以上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律师函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核,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一系列《产品购销合同》均合法有效,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预付款90,000,000元后,被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原告供货。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退还预付款并支付利息,被告仍未予退还。由此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退还预付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现原告按照《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产品购销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孤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上海孤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预付款90,000,000元;
三、被告上海孤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1,800元,由被告上海孤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马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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