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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潮宝综合经营部与上海柯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潮宝综合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鸿亮。
  委托代理人:王颖,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俊,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柯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林,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潮宝综合经营部(下称潮宝经营部)系被申请人上海柯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柯某公司)股东。2018年12月11日,潮宝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柯某公司已于2006年2月13日被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柯某公司另一股东吴幼虹现已去世,柯某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故请求本院指定清算组对柯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柯某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符合法定解散事由,依法应在解散事由发生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但直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柯某公司仍未能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鉴于该公司现状,潮宝经营部作为柯某公司之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柯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柯某公司注册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具有管辖权。故申请人潮宝经营部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潮宝综合经营部对上海柯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沈文宏

书记员:张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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