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潭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阮菊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甘雪,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庄严。
原告上海潭亿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潭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6,231.74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356,231.74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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