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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潍森实业有限公司与嘉某朗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朗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潍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某朗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某市。
  法定代表人:郑旭,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朗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旭,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楼A-H室;8楼A-C、E-I室。
  负责人:周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潍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朗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嘉某朗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7,075.2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朗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嘉某朗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7,075.2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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