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满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彬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欣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潘佳艺。
申请人上海满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欣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满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欣勄贸易有限公司427,605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的形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欣勄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7,6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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