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清,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弄XXX号。
  被申请人: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603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吴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616.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60366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申请人吴清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清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吴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616.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  敏

书记员:朱屹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