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湛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富,经理。
被告:上海政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朋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上海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湛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政恩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湛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黄秉璋
书记员:姜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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