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湘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宇彪。
原告上海湘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湘轩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湘轩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清
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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