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港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玉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何明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港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某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6.60元,财产保全费2,117.73元,均由原告上海港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 琦
书记员:李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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