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港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毅,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鸿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纪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港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鸿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纪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鸿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纪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鸿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纪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刘龙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