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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涂家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伎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系邵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原告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0元,由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江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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