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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康某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港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平,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某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原告上海港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康某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300.3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起发生业务往来,未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3月前的货款已处理。2017年11月,双方又发生了44,300.30元的业务,被告已支付2万元,余款24,300.30元未支付。被告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给原告,但因被告账上无款而退票。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纸盒及配套夹档。截止2017年2月28日为止的货款已处理完毕。2017年的11月16日和11月21日,原告两次向被告送货,合计金额44,300.30元。被告支付2万元,余款24,300.30元被告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但原告并未能兑现。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发票、商业承兑汇票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妥收货物,但对部分价款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所欠价款的民事责任。系无视法律之行为,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康某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港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价款24,30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沙黎淳

书记员:施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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