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清贸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广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尔飞,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温州市。
负责人:陈晓汀。
被告:龙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清贸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龙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龙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龙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杨 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