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添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娟,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峰,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原告上海添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快捷快递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添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添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添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0.25元,减半收取计2,430.13元,由原告上海添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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