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淅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福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新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佳欢,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淅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福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淅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福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1,42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福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1,4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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