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润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戴玉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诺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润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优诺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润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李忆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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