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一生,男。
被告:吴宜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上海新大都双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学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男。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楼A-H室、8楼A-C、E-I室。
负责人:周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晓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盛洁,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宜春、上海新大都双某客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王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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