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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库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海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剑,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军,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库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柳费国,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羽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海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库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吴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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