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地质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
法定代表人:李署生。
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地质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2,767元,由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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