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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海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雨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于军,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怡,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海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海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0元,由原告上海海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48.50元(已付)。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徐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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