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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浩翔木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亮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浩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缴洪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凤、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亮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郭亮。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上海浩翔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亮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32,520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亮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32,520元;
  二、查封案外人王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成泽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嘉XXXXXXXXXX)。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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