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浩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缴洪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凤、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亮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郭亮。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上海浩翔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亮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32,520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亮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32,520元;
二、查封案外人王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成泽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嘉XXXXXXXXXX)。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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