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浩广安全设施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王家铭,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嘉文,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沪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上海浩广安全设施厂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沪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82,709.37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浩广安全设施厂以现金594,812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沪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982,709.3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童惠珍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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