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浩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存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钱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韩家兵。
原告上海浩利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麦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浩利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浩利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浩利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上海浩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忠平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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