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康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号楼XXX楼。
法定代表人汤柳鶄。
委托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家尧,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一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范一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康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一峰、第三人范一中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康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康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吉鸿
书记员:郭寒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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