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某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闵某区。
负责人:潘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琛,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玮,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黄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某支行与被告黄某、徐某、黄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某支行撤诉。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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