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某区。
负责人:潘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懂,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巧南,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某支行与被告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某支行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洪勇
书记员: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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