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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某支行与余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某区。
  主要负责人:潘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琛,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某支行与被告余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茅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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