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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诉邱月、陶某、柳某某、张某、黄某某、武汉铂莱特环保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银某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王成林(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邱月
谢斌(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
易承光(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
陶某
柳某某
张某
黄某某
武汉铂莱特环保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银某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陈海宁,行长。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68号武汉七零一所科技开发楼。
负责人:王翔,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林,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月。
委托代理人谢斌、易承光,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
被告:柳某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谢斌、易承光,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被告武汉铂莱特环保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127号妇联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邱月,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银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8层10-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诉被告邱月、陶某、柳某某、张某、黄某某、武汉铂莱特环保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银某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申请对被告黄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申请对被告黄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李锋
审判员:陆军
审判员:钟秉成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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