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常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李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亦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红。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姜某、李琼、上海亦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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