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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上海亦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姜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常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李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亦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红。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姜某、李琼、上海亦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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