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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83981.92元并承担自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等;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透支原告信用卡款83981.92元,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信息,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明确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其他联系方式,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黄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丹

书记员:田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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